Firefox浏览器屏蔽了国内IP安装广告过滤插件

这个案例,我看了一下判决文书, 火狐败诉的主因是:

谋智火狐公司经营的Firefox浏览器提供对涉案插件推荐及下载服务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在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快乐阳光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

即使谋智火狐公司并非涉案插件的开发者,即使涉案插件未存储在Firefox浏览器及www.firefox.com.cn网站中。但由于涉案浏览器的附加组件管理器中对涉案插件进行了推荐下载服务,故谋智火狐公司作为涉案浏览器的经营推广者,应当知晓涉案插件的存在及其功能。

最终酌情判定谋智火狐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这是2019年5月28日二审终结案件。

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台的.

另一个是ku6网起诉的,类似。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有所涉及,其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不排除限制访问跟这2个案件有关联, 但是间隔近3年才限制访问, 应当不是主因。很可能跟胜诉方采取进一步措施有关。

当然了, 也不排除败诉方故意拖延、与mozilla交涉困难等原因。


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国内有多起网站起诉广告过滤的案例, 比如 手机x浏览器,maxthon浏览器,adGruad等广告过滤软件。

这些被告其实有2个主因:

  1. 内置了广告过滤,并且宣传和广告上强调了这一点。
  2. 依此谋利,并不是非盈利组织。

在火狐案例里, 其实也是一样的。

众所周知, mozillafirefox.com.cn 提供的不是同一个firefox 浏览器。

火狐中国(谋智火狐公司)提供的是国内同步版,默认内置了多个扩展,而且运营和推荐的扩展跟 mozilla并不一样。

它的推荐扩展页面是 mozilla.com.cn

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谋智火狐公司系www.firefox.com.cn网站的经营主体,其提供了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故其有能力停止该浏览器对涉案插件的推荐行为,或者停止提供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

这个案例我个人持保留意见,而且被告应诉和答辩上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不过所幸中国不是判例规则, 所以各地审理会有一些不同。

其实法规规避上来看, 有更好的办法。但是火狐中国和火狐基金会显然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规避问题风险。

规避办法其实很简单:

  1. 不做人工推荐。 按照下载数量,更新日期排序并不属于推荐范畴。
  2. 广告扩展的规则单独提供即可。

事实上, 个人或者组织非盈利目的,提供广告过滤的功能和规则,并不违法,因为没有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