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愿浏览器居然是因为一个回帖和一个bug,赔偿了优酷20万元
对于资本作恶真的只能避而远之了吗?
这难道没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吗?
在这之前有一个问题:优酷上有什么值得看的东西吗?
严格立法,按需释法
这个案子并不适用反垄断法.
主要是如何认定浏览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屏蔽广告.
由于已经是二审终结, 所以基本上是定论了.
我由于参与过多起诉讼,所以谈下自己的看法:
优酷是基于不正当竞争法来起诉星愿浏览器所属的天之歌者公司.
说白了就是, 天之歌者公司不能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 去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
这个是法院判决的关键.
至于说回帖或bug, 恰恰是证据, 证明了浏览器具备并推荐了广告屏蔽.
之前火狐中国也是因为推荐了广告屏蔽扩展败诉的.
当然了, 我并不是偏向优酷, 只是告诉大家, 败诉是必然的. 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对于星之歌者公司来说, 实际操作和应诉上也有一定问题, 算是吸取一个教训, 给其他浏览器厂家或作者提个醒.
其实作者自己的回答已经说了:
同时希望广大网友,开发者不要步我的后尘,这是星愿花费20万人民币的经验教训。
其实如果回帖是非官方回复, 甚至不在官方论坛回复, 就未必会被采信为证据.
至于bug说, 如果星源浏览器能开放源码(向法院,并非公开)证明并非刻意主观, 其实也是有可能抗辩成功的.
但问题是星之歌者公司有3年时间没有修复这个闭源 bug. 所以法官也可以不采信bug说
从我的经验来看, 如果要屏蔽广告, 开发者需要注意这么几点:
- 不要成立公司
- 不要营利
- 如果可以, 最好开源.
这样的话, 从实践上来说, 视频公司基于多种原因, 往往不会追究这种屏蔽行为.
比如很多广告屏蔽的油猴脚本, 基本上就不会担心诉讼.
当然了, 像腾讯这种, 干不过外挂的时候, 也会跨省.
其实嗅探和去广告的功能,和软件本体剥离开,用其他身份去推荐这些功能,就完事了.
造成了二十万的损失吗?我觉得这么小众的浏览器,加上优酷现在式微的劲头,真的用星愿看优酷的人在中国应该是不超过一百个人。
大厂是这样的,讹人可是一大收入来源 ![]()
x浏览器、雨见、星愿都是注册是公司主体,连火狐中国都败诉,youku专门吃这种饭的,不可能打赢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