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另一个性行为同意协议系统

性行为同意协议系统

Github:GitHub - 123xiao/sex-agreement-app: 性行为同意协议系统
在线演示: https://001.123408.xyz/

我愿称之为:程序猿的行为艺术

更多信息和讨论可以参见论坛另一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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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报都发文了,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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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标题咱就是来找这个的 :joy:
以前的同意不是同意
现在的同意可以撤回 :sob:

只能说用户体验太好了

同意怎么就不能撤回了?同意本来就可以撤回。性行为过程中,不论性别,如果出现下体不适、痛疼、出血,难道不应该即刻中止?没有兴致了不能撤回?没有意愿、没有精力难道作为伴侣配偶,就一定要满足对方欲望?
性合意撤回,就和离婚一样,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权利。

人类每天都有大量性行为。即便真实的强奸数字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准确得知,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强奸事件在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的合意性行为中的占比也应该是极少的。因为如果这种伤害人的事情极多,那么法律、哲学等专业领域早就会进行讨论和研究,设定规则,而我们从小也会耳濡目染得到教育,应该怎么处理。
但实际上强奸问题在国内可能还不如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原生家庭、劳动法落实、就业歧视等问题出现的频率和危害多。
一个案件就能让一些直男破防,那为什么历史上到现在每分每秒那么多直男直女还可以有满意的性生活而不用被判刑?女性被强奸、少女人流,有报道没报道的案件,又有没有让直男觉得自己应该要提升自己?

对的对的,打拳能不能别来小众打?

南昌案锜振东案,全程录音,女上位,事后还主动要求再来一次,一审男方6年 :innocent:

对的,对方下体不适了,疼痛了,出血了,没有兴致了,没有意愿、没有精力了,事后和男友甜甜蜜蜜逛街是抑郁症,所以天经地义该判6年,大家都是破防直男 :rofl:

甚至录音中是男方说:“太累了,我困了,想睡觉,等我休息一晚上”,对的对的,只有女方可以没有意愿没有精力

谁和你在这里权力不权力的,现在强奸案的判断就是口供大于一切,物证只是辅助判断,对女方有利就佐证,对男方有利就无效。

不管什么情况什么证据,哪怕视频录下来放出来你也可以说是被胁迫的。

我们当然认同女性被强奸难以取证,难以报案,所以我们支持法律在这个角度予以女性一些倾斜,但是,这不是给那些没有被强奸的女性用来报复甚至牟利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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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底线不容突破。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一个民族用血和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岳飞的冤屈告诉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最初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就是人定的规则,不要讨论虚伪缥缈的正义。但是他后来慢慢抛弃了最初的观点,因为他经历了德国第三帝国,也就是纳粹。他深刻地意识到恶法非法,严重偏离正义的人定的规则不能算是法律。他反思刑法,最后留下一句话:“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罗翔《刑法学讲义》

服了,这小破论坛还能看见拳师,真是蟑螂无所不在。

你说的现象就其本身没错,然而「现在强奸案的判断就是口供大于一切,物证只是辅助判断,对女方有利就佐证,对男方有利就无效」——这和「性合意可以撤销」、「订婚等于性合意」都是不同的事情。

所以,你们要批判,应该批判法庭审判本身的问题,而不是拒绝合理的性行为边界,不是去灾难化性合意本身。公检法有问题不去批判,反过来阴阳女性。

谁和你拳师了。我是男性,从男性角度,不管性向是什么,都支持合理的「性同意可撤销」。你要极端地去理解「可撤销」然后将性同意本身妖魔化、灾难化,那是你们的问题。

公检法有问题,为什么不去批判,而是要把矛头指向性同意甚至是女性?

1)既然问题核心是「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否得到坚持,那也就是说案件和性同意本身没有关系。所以,程序员因为这个案件有感而发开发性同意书面合同系统,就是完全没有抓住案件问题核心的行为,抓错重点。

2)本案件到底有没有违反「疑罪从无」?新闻报道(如澎湃)说了男方电话录音承认强暴。

一开始同意,然后做的过程中因不适拒绝,这从定义上来说其实更偏向于“中止”而非“撤销”,因为女方并没有否认最开始的同意,只是这个同意因为种种原因中止了而已。
一开始同意,做的时候也同意,事后因为种种原因撤销最开始的同意,这是更为准确的“撤销”。
退一步来讲,即使按照你的说法,第一种“中止”也视为撤销的话,我相信一般人不会反对这种中止,可是为什么你要对第二种撤销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呢?

那我现在也可以录音,我说我杀了10个人,然后把录音交给警方,是不是我也应该因为故意杀人判个无期或者死刑呢?可以在客观证据不全的情况下仅凭一个人的供诉为其定罪?你管这叫疑罪从无?

这是个软件论坛,大家可以尽情讨论该软件优缺点、可用性、可靠性等等
至于社会新闻和法律解读这种离题太远了,还是在别的地方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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