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软件专利权

前言

刷微博时看到小众软件转发 Quicker 开发者 (微博账号:cuiliangbj) 的求助信(
关于Quicker轮盘菜单的紧急求助!),就对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很感兴趣,想与大家分享交流,但提前声明,我并非法学生,资料完全来自网上,如有错漏,敬请原谅。

软件专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专利权的目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是为了保护创新,所以在专利的申请上也有一定的限制。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只有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创新才可以被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不但如此,与著作权类似,专利也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所以有几类是不受专利权所保护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乌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说明,计算机软件除非是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否则是不可以得到软件专利权保护。

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与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何区别?

就我个人而言,我不太觉得轮盘菜单的设计称得上是为解决技术问题,但由于 Quicker 开发者提供的专利权申请文件上并未指出该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类别,有可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看申请说明不像是外观设计专利),但这话题不在本文讨论,所以我假设该申请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该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很难获批通过。

我还找到一篇论文,当中详细介绍了软件专利权保护,http://www.shcas.net/jsjyup/pdf/2013/6/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pdf ,可供参考。

聊完专利权,其实著作权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一般我们指「盗版」、「侵权」、「抄袭」,大部分都是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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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就是署名的意思?

著作权是你只要创作原创作品就自然拥有的权力

软著没有任何用处,审核时也不会比对源码来源或者重合度,不过软著是其他证书的前置条件。
这个抄袭的产品是叫“影刀”?若属实,这个杭州分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真是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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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自然」是何意。如果你做的,所有人都看到了,那模仿一下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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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是一种交互方式的专利权更合适吧,之前的苹果滑动解锁貌似也有专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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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的B的应用方法》
这种玩意,无论是通过还是绕过都是有路可行的

别把法律往神圣啊、黑暗啊的方向想
法律是由人制订、由人执行,供人使用的——工具
花钱找律师吧,无论是公布阶段提交公众意见,还是授权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甚至是授权后反诉被告侵权时搞先用权抗辩,终究免不了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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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也就是说,只要你创作了,就依法享有著作权,至于模仿,就要看看有没有达到抄袭的标准,模仿可能侵犯创作者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linux是unix的仿品,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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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的软件就有轮盘菜单的形式,之后更是有无数软件有这种菜单形式,quicker的作者把这当首创,还不让人用,也不知道是作者太没见识,还是居心叵测。

人家只是同类,但达不到完全抄袭吧

它用自己做的,完成了相同的功能。

@planningall
什么是 居心叵测 ,这是一个非常有恶意的词,因此我想请您详细解释一下。
作为素不相识的普通人,我自觉没有做过伤害过您的事情,所以我希望您可以就事论事,而不是给人“扣帽子”或人身攻击。请对您的发言负责。

不瞒您说,我确实见识比较少,我在做Quicker之前,完全没听说过效率软件是啥。我甚至至今都没有系统学习过WPF开发,尽管Quicker软件是用WPF技术开发的。我只是根据自己的想法和用户的反馈来开发功能。而且我也确实做的不太好,现在这个软件被我搞得越来越复杂了,对新用户及其不友好。同时我也没有钱和时间以及相应的想法去申请专利,做出啥功能就赶紧加到版本里给用户使用。

至于“不让用”,它有用的权利,我有吐槽、申诉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权利。另外我在此之前也没有通过物理渠道去做维权,他们也成功将类似功能加入产品中,在收费版本中卖给客户。现在他们被人发现申请了相关的发明专利,我感觉(纯个人理解,是否成立需要官方确认)这是利用和参考公开技术和已有实现,缺乏新颖性,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适合授予发明专利。

您说的20是二零还是二十?如果说的2020,那确实出现了,这功能是Quicker2019年底发布的。如果是二十年前,也就是2003年之前,请您举出几个全局可用的、目的是控制系统或其它软件功能的、外观和功能相似程度差不多的、交互方式差不多的、复用轮盘位置的逻辑差不多的、还有上面扯根线的这种轮盘的例子。

我说的二十年前是公元2003年以前。我第一次用的Maya 2.5,就已经是空格弹出轮形排列的功能菜单(根据当前操作和对象不同,轮形菜单也会变化,比如隔离边、顶点、壳线等),而且还真就是扯根线指向不同功能;更早的工业设计软件Alias也是如此(Maya是继承自Alias和wavefront的)。3d connexion鼠标也是转轮菜单,可以自定义,可以全局,可以指定不同程序下弹出不同转轮菜单,转轮分隔数量可以自定义;progeCAD也支持右键转轮菜单,而且非常美观(可以在传统菜单形式之间切换);另外还有许多快捷启动类的软件有这种转轮菜单,可以把程序、脚本、快捷方式等放进去,这类软件是试用过,所以有印象,但是年代久远,具体叫什么名字确实不记得了。
这么个破事儿打起来,两边都挺让人鄙视的,都想当专利流氓?毕竟两边都不是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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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您确实见多识广,这些除了maya我都没听说过。

我没申请专利,也没想当流氓,是想防止被流氓。如果有人把类似设计申请专利,我作为被参考的人,就可能会侵犯它的专利,罚款2-5倍年收入,然后完蛋,所有用户也都无法再使用。如果是您,您觉得应该怎么做呢?

如果您有上面那些软件的更详细的信息或截图,也欢迎提供,可以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官方认定。感谢!

感觉两边都有点跑偏啊 :thinking:
作为一个专业的业余人员,我来和下稀泥吧

上面说过了,这次被申请的专利是 基于A的B的(应用)方法 ,主语是 方法 而不是 B (轮盘菜单)。
法律是极其严谨的,通俗来说就是咬字眼。
在这里争论 轮盘菜单 的首创是谁,这个毫无意义
法律就搁在那,无论是谁先使用法律武器,都不至于上升到道德层次
(国内专利法不看首创,只看申请)


罚款和禁用是不可能的,被告了可以进行先用权抗辩
不放心就花钱去公证下,存个底。

总之还是那句话,找个靠谱律师咨询下吧
重点应该是匹配具体环境生成对应的菜单


话说这个目标的实现方法实在太多,整这个专利真的是没多大价值
无论是哪一方相当专利流氓,这都不是适合的赛道
专利流氓瞄准的都是那种有一定门槛,能卡住其他路线的关键节点


最后谈一下怎么粗略分辨是否侵权/盗版
一句话版:看具体产品/事物的存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动机&目标

楼主一开始就贴出来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这一立法动机,我们可以推导出很多东西:
比如甲发明了实现目标X的方法A,专利法会授予甲对方法A的权利,但不会保护授予甲对目标X的权利
因为前者能促进乙、丙、丁去研发方法B、C、D,而后者会导致垄断
反过来想一想就容易想明白乙、丙、丁有没有侵权,怎么才算侵权了

上面的提到的滑动解锁、Linux和Unix 也可以从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角度去判断

又如为什么专利要设置年限
因为如果一项专利的收益是永久的,那么权利人就没有继续优化创新的必要性和动力了,甚至有可能主动妨碍他人在该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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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不是借鉴,就是像素级抄袭。外观,色调,轮盘层数,格数,甚至拉绳的粗细颜色都一样。
而鉴于这个“影刀”发布时间,功能都紧随quicker,而且还刚刚拿到高盛一个小目标的投资。很难认为他们申请专利是出于“善意”。
法律的归法律,但它们做的事看起来在道德层面就是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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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我正是有点不是很明白。 就像专利里写的 基于A的B的方法,但是里面申请的保护内容,就是一些交互逻辑,和大概实现原理。 这里大家要实现一个相同的功能,交互和实现方法估计基本上也是差不多的。

比如说,把一个“动作”拖放到轮盘上,那不就是判断一下位置空不空,如果空了就添加进去,如果不空就覆盖进去么。 好像也没别的方法,大家如果做的话,基本都是一样的。 所以这个要是申请成功了,其他做RPA的就不能使用这种交互,其他做软件的,我就不清楚它“基于A”的话,会不会受这个专利制约。

以“权利要求书”第一条为例,“1 .基于RPA的轮盘菜单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轮盘菜单,所述轮盘菜单提供展示RPA应用的图形界面,以及应用列表,提供RPA应用;利用应用列表获取RPA应用,将RPA应用配置至轮盘菜单图形界面中,通过轮盘菜单快速调动RPA应用。”(这里RPA应用可以理解为“动作、脚本”之类实现一定功能的“宏”) 所有的轮盘基本都是这样的工作模式。 那以后任何人做轮盘,是不是就会侵犯这个专利呢?还是说只有做RPA的会侵犯?还是说,都可以这么做,只要内部实现不一样就行?

第二条:“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RPA的轮盘菜单应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轮盘菜单环形分布有多个RPA应用配置区域,每个配置区域单独配置并展示一个RPA应用。” 轮盘不都张这样么。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专利授权了,以后只要周围分布宏的都可以认为侵权了呢。

你想这么多干嘛
反正这些功能你都早就发布了
先用权妥妥的,最多就是对方专利通过后反诉你时走一下被告流程

至于专利认定的细节,这里可以抠的太多了
不然大公司的专利案怎么能打那么久

你要较真就去搜已经通过的相似专利来看
滑动解锁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豆腐脑、豆花、豆腐还都是黄豆做的呢,它们是一个东西吗?
就算同样的豆腐脑还分甜咸呢

咸党必须死 :laug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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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有利害关系,虽然专业人士说它本身大概率也不会通过,但是就怕万一,后期贻害无穷,甚至我都没法增加和修改功能。
目前主要是学习一下法律法规 :smile: 看起来还是写bug比较简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