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局域网炼成了吗?

我的梯子废了,备用的也没一个有用。
立刻有一种铁窗端坐,岁月静好的蜜汁感。
大局域网终于上线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 个赞

github能上就行了

这真是… 怎么讲

害,早晚的事,瞎上什么网,抓紧时间搞对象,生三胎。

3 个赞

还好. 目前主要用来 github 和 discrod .

没觉得有啥变化啊,v2rayN搭配订阅的账号一如既往地稳。不过我也只是用来每天Google查文献查资料用(科研狗的刚需),不看新闻也不上社交,没兴趣。

营销号文章,重复一年前的老新闻而已。实际上早有法律人士分析,此信道是指物理信道,用来惩罚fq是适用不当

所以国家现在出台了新法规,堵上了这个漏洞

http://www.cac.gov.cn/2021-11/14/c_1638501991577898.htm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1 个赞

所以…您的结论是?

对翻墙的处罚,不是那种“凡翻必究”的模式,而是当地公安、网安系统想要查你就能抓你;不想查你就可以暂不抓你的那种模式。
现在你翻墙没事,不代表你不违法,只是有关部门想不想抓你的问题…

所以还不是一样的结果吗?只是依据的条例不一样而已

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之前有关部门适用法律错误,被处罚者理论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主要是对提供者吧

我的理解是:

你用是一回事, 你用来发帖是另一回事.
你自己用是一回事, 你提供给别人用是另一回事.

前者无事,后者违法.

4 个赞

唉,当前法律典型按需生效,闭口。

1 个赞

http://tc.people.com.cn/n1/2018/0515/c183008-29990786.html

这个里面规定,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全面自查,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856.htm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我觉得这个文件看懂就很好理解了如何合法上网. 我大概用案例解释一下:

比如李子柒就是通过委托的方式, 请正规公司负责上传youtube的视频.

比如你是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其他需要访问的公司, 经过备案, 是可以正常访问的.

公司需要备案, 遵守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个人的话, 只要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 就可以了. 但是要履行以下义务: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1 个赞

这一条就已经包含一切了,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那也得有依据.

办法的效力级别不高,它是部门级别的法规, 所以不能违反上位法.

看来你对瓷器国的法律存在颇多误解。
我国和朝鲜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朝鲜的诸多美好,都可以放大放在我国。想像下朝鲜就可以了。

我感觉这句话送你更合适.

毕竟我也是打过不少官司的人.

另外, 你对政体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傲慢与偏见, 这个咱们就不争论了.

1 个赞